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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起台商区购新房享3%补贴 购精装房也享补贴

蓝房独家 | 来源:蓝房网 2016-09-01 15:46:47 我要评论
[导读]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内,购买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办公、车库、车位、储藏间、二手房)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购房总额3%的财政补贴。

继丰泽区购房补贴政策发布后,记者获悉,泉州台商区也出台了相关购房补贴政策。据悉,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内,购买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办公、车库、车位、储藏间、二手房)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购房总额3%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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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在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备案的时间为准,购房总额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总房款,户型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项目初始登记后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差额部分不进行多还少补。

同时,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凡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内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可直接凭房地产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监管账户,充当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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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购买本文件下发以后新批建设(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时间为准)的精装修商品住房的个人给予适度奖励,即缴纳契税后,对90㎡及以下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总额1%的奖励,90㎡以上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总额1.5%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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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法:由购房人持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向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定期汇总上报区管委会,经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按照审批结果将购房补贴指标下达至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再由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至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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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执行期前完成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商品房合同备案并已领取上述财政补贴的,若申请注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应在注销前全额退还财政补贴。

此次优惠政策不与《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被征迁人区内购买商品房奖励措施的通知》(泉台管〔2016〕51号)政策叠加使用,征迁安置户购房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方可享受此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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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金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