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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优惠!9.1起丰泽区购房最高享1.5%财政补贴

政策动向 | 来源:看丰泽、海峡都市报 2016-08-29 21:57:08 我要评论
[导读]从2016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购买丰泽辖区范围内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购买二手房)最高可享受购房总金额1.5%的财政补贴。

日前,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购买丰泽辖区范围内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购买二手房)最高可享受购房总金额1.5%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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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丰泽区还通过给予购房者子女就学优惠,打通商品房与公租房转换通道,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比例,鼓励、推动开发商建设和个人(家庭)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措施,吸引市民购房落户。

购房最高享购房总额1.5%补贴

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家庭)购买丰泽辖区范围内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购买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金额1%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丰泽辖区范围内超过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金额1.5%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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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持首套或首改房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公民身份证、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向丰泽区住建局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审批结束后,购房补贴由丰泽区住建局转入购房者个人账户。

购买办公用房作居住使用享优惠

对于参照成套住宅设计(有厨房、卫生间等)的商业、SOHO等办公用房项目,用水、用电按实际使用功能进行收费。房屋装修入住后,作为居住使用的,经供水、供电部门现场勘查确认,按民用水、电标准计费;在技术和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引进燃气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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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参照成套住宅设计(有厨房、卫生间等)的商业、SOHO等办公用房作为居住使用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丰泽区教育局视同片区生源给予安排购房者子女(一个名额)就近入学

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70%

2016年丰泽区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

丰泽区住建局将牵头与房地产企业洽谈商品房团购优惠额度,促进拆迁户自主购买存量房,推进东海法石片区、田安路南拓三期、软件园二期、普贤路拓改及延伸工程等项目货币化安置。

小贴士

各县(市、区)购房优惠

鲤城:两个时段补贴不同

第一阶段是2月1日至4月30日,其间购买的首套房、首改房(不含别墅二手房),144平方米以下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以上补贴2%。第二阶段是5月1日起至7月31日,补贴比例分别调为1%和1.5%(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方案中未明确补贴领取截止时间,详情可咨询相关部门)。

晋江:本科生买房补贴3万

第一阶段是1月1日至3月31日,其间购买的首套房、首改房(不含别墅二手房),144平方米以下享受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以上补贴2.5%。第二阶段是4月1日至6月30日,补贴比例分别调为1.5%和2%(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方案中未明确补贴领取截止时间,详情可咨询相关部门)。

首改房认定有所放宽: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学位证书5年内在晋江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晋江市财政按照学士3万元、硕士5万元、博士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惠安:住宅最高补5%

今年8月1日至明年2月28日,在惠安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含独院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车库、车位、储藏间、二手房等)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购房总额5%的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店面、商铺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层500元/平方米,二层及二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石狮:补贴持续至10月底

石狮于4月28日印发相关通知,自文件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一手商品房作为首套房、首改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可享受购房款总额3%的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低层住宅除外),补贴为2.5%,144平方米以上的首改房(低层住宅除外),补贴为2%。

泉港:买住宅奖励金达8%

泉港的优惠力度最大,且对可能出现的“骗补”作出防御性规定。

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泉港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区财政发放的购房奖励金,为商品房成交备案价8%,购买新店面、铺位、商铺等商业用房,奖励一层500元/㎡,二层及以上300元/㎡。奖励金的申请时限截至2017年2月28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优惠措施出台前,已经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在优惠期间注销合同备案,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备案的,不享受优惠政策;已申领购房奖励金的购房者,一律不得办理退房。如果因纠纷被法院解除买卖合同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奖励金。

 

[编辑:黄金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