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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严格明码标价制度

政策动向 | 来源: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03-29 10:08:38 我要评论
[导读]开发企业重新调整销售价格时,上调幅度不得超过上一次备案的预售方案价格的10%,并说明价格调整理由。

惠住建〔2017〕134号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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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以及全市房地产调控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惠安县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惠安县范围内开发商品房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诚信、合法、合理的原则制定预售方案,并提交我局。我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不予办理。

二、每个商品房项目(以独立的建筑区划为单位,下同)预售面积30000 平方米以内的,不得分批申请办理预售许可;预售面积30000 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分批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但每批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0000 平方米,最后一批剩余预售面积小于30000 平方米的,并入前一批一同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

(二)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项目总投资、权利受限制情况、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公共建筑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等。

(四)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情况。包括申请预售商品房幢数、套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房源信息表(一房一价,含每套房屋的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价、总价、房屋性质、权利状态等);投资情况说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等。

(五)项目预售方式。包括代理机构名称(含网络代理机构)、售楼处地址、销售负责人、拟开盘销售日期、开盘地点、销售签约流程、优惠促销方式等。

(六)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七)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八)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要严格落实“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

(一)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商品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产品的市场定位以及周边同类项目实际销售价格等,合理制定商品房预售价格,并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重要内容。

(二)预售方案备案后,商品住宅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方案价格,也不得比预售方案价格下浮超过10%。当实际成交价格高于预售方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0%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同时,对同一名下短时间内购买三套住房和同一楼盘外地人购房套数占比达到30%的实行预警

(三)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备案后,要求调整预售价格等主要内容的,应在上次备案3 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预售方案价格。重新调整销售价格时,上调幅度不得超过上一次备案的预售方案价格的10%,并说明价格调整理由

(四)新申报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方案均价高于周边同类项目实际销售均价的,或同一项目后一批申报时上调预售价格均价的,须说明价格调整理由,提供开发项目建设成本等材料,且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须达到总层数的五分之一以上。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分批申报的,后一批备案的预售价格均价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前一批的5%。

(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销售时优惠前的表价应与预售方案的价格、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网签系统的原价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非住宅商品房备案价格暂时不受以上第(二)、(三)、(四)条的限制。

五、开发企业应在开盘销售前直至清盘结束,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件、预售方案、房源(一房一价)信息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确保与备案内容一致。

六、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报送预售方案;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4.不按规定实行“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5.以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6.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房价,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8.将以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开发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予以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3月20日

 

[编辑:黄金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