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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严查房产市场 开发商的这些行为将受严惩

政策动向 | 来源:东南早报 2017-04-06 17:19:03 我要评论
[导读]记者6日上午获悉,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期泉州市住建局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

记者6日上午获悉,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期泉州市住建局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

检查范围包括哪些呢?

全市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尤其是2015年以来新批预售许可的在售房地产项目及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项目,都在这次检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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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行为约束

在建在售房产项目

第一类,违法违规预售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以认购、预订、排号、选号或发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发布虚假房源或虚假广告;在售楼盘所有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核拨使用预售资金、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二类,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对已经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一次性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未按规定申报预售价格备案、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发布虚假销售信息、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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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情况: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五证”;未按规定公开房源销控表,包括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售信息;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未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预售方案等。

第四类,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五类,不正当价格行为: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预售价格调整未在销售前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和在销售现场公开;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那么房地产商应该怎么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有八大承诺,如不捂盘惜售或散布涨价信息、每套房均明码标价、不临时提价、不一房二卖等!

八大承诺 

开发商要自查自纠

根据要求,此前全市各个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自纠,有在建在售项目的企业还须填写《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表》等报送至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并将《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公布在销售现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郑重承诺:

一、不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二、不发布虚假广告;

三、不捂盘惜售或散布涨价信息;

四、真实公布房源,不编造房源紧缺信息;

五、不违反规定,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者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会员费等费用;

六、每套房均明码标价,不在销售现场临时提价,不收取价外费用;

七、不附加条件或限定消费者权利,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八、不一房二卖。

4月,市住建局组织全面检查及督促整改,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主动会同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依法立案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还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相关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网签销售等业务办理、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扣分、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

 

[编辑:黄金姑]